(二)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房地产业政策以及住宅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指导规范全市房产市场。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研究制定全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监督落实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它房改资金的管理政策;承担城市住房解困、廉租房的建设及管理工作。
(四)负责协调全市房产权属登记和产籍管理;指导全市房产交易管理工作;按照权限负责市区房产交易业务和住房置业担保的管理工作。
(五)研究制定并监督落实全市居民住宅小区管理、物业管理政策;负责市局开发小区的管理工作;负责物业行业管理和物业从业机构资质的申报、审批工作。
(六)负责制定全市安居工程政策,指导全市安居工程工作,负责市属安居工程的开发建设管理。
(七)指导协调全市商品房销(预)售登记管理,按照权限负责市区商品房销(预)售工作。
(八)负责全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机构资质的审核、申报、认证等工作。
(九)负责全市落实私房政策、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十)按照权限负责市区房地产业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十一)会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产测绘管理工作。
(十二) 指导和推进城镇住宅产业化、房屋商品化,参与住宅规划、计划和建设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